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6页(1346字)

简称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部委级机构之一,为国务院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部门。成立于1950年,当时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1954年国务院成立时,改为隶属于国务院,成为职能部门之一。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计划委员会现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主要职责 ①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国防建设)的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国家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储备计划;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社会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并协调和监督其实施,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③组织制订国土开发、整治、保护的总体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搞好全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④指导、促进全国市场体系的建立,组织制订全国性、重点区域性的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与重大调控政策;指导、监督重要物资的国家订货、储备和投放;监控物价总水平,负责制定和调整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国物价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和部门的物价工作。⑤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资金投向,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及地区做好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确定和指导国家长期投资资金的投向。⑥会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制订中长期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提出科技发展的方向,重点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并转化为生产力。⑦搞好宏观经济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研究,综合协调财政、信贷、利率、价格、税率、工资、汇率等经济杠杆,以及国家直接掌握的投资、外汇、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咨询服务等途径,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⑧研究提出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利用国外资金的战略和方针政策,提出我国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审批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外资项目。⑨研究国防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协调好它们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关系。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计划、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订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或参与计划工作和市场运行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协调工作。

内设机构 国家计委内设22个职能机构:办公厅、政策研究室、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司、国民经济综合司、国土地区司、科学技术司、固定资产投资司、国外资金利用司、财政金融司、重点建设司、交通能源司、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司、机电轻纺司、农村经济司、市场和价格调控司、价格管理司、价格监督检查司、对外经济贸易司、社会发展司、国防司、外事司、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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