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8页(1116字)

简称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为国务院主管全国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于1949年10月成立,称教育部,原为政务院组成机构之一,1954年以后为国务院组成机构之一,其后曾有所调整,将高等教育分出,成立高等教育部。1985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教育部,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教育委员会现名为教育部。

主要职责 ①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教育理论等。②研究制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③综合管理全国的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④参与国家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并根据其基本精神和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外部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以及科技体制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⑤监测各地贯彻“两个增长”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委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础建设投资的方针、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⑦归口管理全国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大学后继续教育工作、成人自学考试工作、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⑧改革高校的招生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层次的招生指导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⑨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协调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⑩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负责出国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等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负责实施教育对外智力开发援助计划。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教委还负责管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内设机构 国家教委内设办公厅和17个职能司:政策法规司、人事司、计划建设司、财务司、条件装备司、基础教育司、高等教育司、职业技术教育司、成人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师范教育司、社会科学司、科学技术司、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学生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外事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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