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1页(81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部委级机构之一,为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1956年成立时称国家技术委员会,1965年起称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现名为国家科学技术部。其主要职责是:①组织制定全国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②研究确定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研究分析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全国科技发展远景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合理配置科技经费。③制订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制订与实施;指导民办科技工作,归口管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④制定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和法规,负责技术合同法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全国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技术市场、奖励、保密以及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协调工作。⑤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制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⑥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和法规,参与指导全国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⑦归口管理全国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负责国家科委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统计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负责国家科委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统计工作。⑧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⑨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⑩归口管理、统一监督全国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的安全事务,制定核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设12个职能机构:办公厅、人事劳动司、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成果司、国际科技合作司、基础研究高科技司、工业科技司、农村科技司(星火办公室)、社会发展科技司、国家核安全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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