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89页(217字)

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执行宪法上授予的权力的行为。由法国行政法院在判例中最早提出。国家行为通常包括国防行为、外交行为、议会行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宣布戒严、宣布紧急状态、宪法上明文规定的立法及行政部门负责的事项等。这类行为因属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行为,一般不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审查是否合宪。国家机关及其首脑对这类行为通常只承担政治责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