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4页(24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会议制度之一,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通常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总理召集或者由总理委托常务副总理召集。会议议题由总理确定,主要用来决定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依法应由国务院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国内外的形势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旨在有效地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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