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4页(479字)

关于华侨事务的一部法律,1955年8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发挥华侨爱国爱乡的热情和参加祖国建设的积极性,便于华侨投资兴办农、林、畜牧企业。该条例不分章节,共有12条。主要内容有下列几项:①华侨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的经营方式:私资经营、公私合营、个体经营、合作社经营。②采用个体经营方式或合作社经营方式的华侨不缴纳使用费;采用私资经营方式或公私合营方式的,应该向国家缴纳一定使用费,土地使用期限一般定为20年至50年。③规定申请手续,申请书应填明的内容。④主管机关县(市)或县(市)以上人民委员会申请与管理职权。该条例的颁布对保护华侨爱国爱乡的热情、增强社会主义祖国的吸引力与凝聚力、扩大与加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曾起了重要作用。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与时代的发展,该法的许多用语与规定已经与当代中国的实际不符,与现行的其他法规也有一定抵触,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发挥法律实效,对其进行立法研究与技术修改就应是顺理成章的,也是社会发展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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