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4页(383字)

关于华侨事务的法律之一,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该法是在国外侨胞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一向捐资兴办学校的优良传统且新中国又急需各种建设资金情况下制定的,目的是进一步鼓励华侨在国内兴办学校,发展文教事业,满足广大华侨子女求学的要求。该法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华侨申请兴办学校条件和批准机关应当提供的支持与协助。②华侨兴办的学校管理,其与公立学校一样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执行教育政策与法令,职员政治待遇与公立学校相同;③侨校设立校董会监督校务,校长由创办人或者校董会提请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任免,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创办人或校董会同意后任免。④侨校对侨眷子女和华侨学生入学应优先录取。该法的颁布对保护广大华侨热爱祖国、支持家乡的热情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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