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9页(275字)
1791年法国宪法对公民的特殊分类,以此作为判断公民是否享有选举权的标准。1789年法国大革命废除了三级会议,成立了国民议会。1791年资产阶级制宪会议制定了宪法,取消了等级制,由选举产生国民议会,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年满25岁、在一个地方居住满1年、缴纳直接税、不充当仆役者以及列入国民自卫军名单的法国人,为积极公民,享有选举权,而不符合这些资格的工人、仆役等阶层的人为消极公民,不享有选举权。当时法国2500万居民中只有430万人有资格成为积极公民。1793年宪法取消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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