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8页(1550字)

国家对进口机电产品实施的配额管理和非配额管理。所谓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根据1993年10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国家对机电产品实行配额与非配额管理。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进口政策需要,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品种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每年的配额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后,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分配。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地方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批,并发给配额证明。进口单位凭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收。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根据海关估价,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整机价格的60%以上,可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

机电产品进口非配额管理 国家对进口配额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在工业生产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主要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收。对其他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授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填写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国别等内容。对实行自动登记的机电产品进口,进口管理机构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提出异议并有权不予登记:①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②进口不符合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产品;③进口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产品。如10日内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自动准予登记。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海关凭准予登记的登记表放行。

机电产品进口监督和保障 进口证明(包括配额证明)的有效期为1年,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对需办理进口证明的机电产品,必须在领取进口证明后,方可对外签约。当某种机电产品进口急剧增多,国内相关产业或生产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其损害或威胁。

机电产品进口中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法规:①未按规定办理进口证明而对外签约、到货的;②擅自涂改或伪造进口证明的;③将进口的机电产品化整为零、分签合同或分口岸、分散进口,有意逃避监管的;④擅自转让和倒卖进口证明的;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198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⑥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对上述行为,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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