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基本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9页(267字)
国家和政府得采取积极的行动使公民受益之公民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和年老、疾病、失业或生育时获得国家救济的权利等。积极权利的兴起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权观念弘扬的结果。20世纪以来,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带来了广泛的社会问题,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国家和政府;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祸激发了人们对人权的推崇,要求国家和政府不仅不得侵犯公民权利,还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拓展权利范围和促成权利实现。现代世界各国普遍对积极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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