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甲壳类体长规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8页(391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4年10月4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技术措施条例》规定:(1)没有达到要求规格的甲壳类不能在船上存留、转船、卸货、运走、储藏、销售、展览或发售,必须立即投入海中;体长没有达到要求的甲壳类在总渔获量中所占百分比,按本条例的规定计算。(2)在本条例中规定的限量内捕捞的不符合要求规格的甲壳类不能为食用目的而留在船上或转船、卸货、运输、卖出、库存、展览及发售。(3)甲壳类的规格有两种长度表示法:第1种是头胸甲长,即从一个眼眶的后缘起到头胸甲的后缘止平行于中线地测量的长度;第2种是总长,即从吻端起到尾肢(不包括刚毛)末端的直线距离。如果头胸甲长或总长低于特定最小长度,被视为低于标准体长。(4)可根据法定程序提出计算管理的要求,再参考现有经验和考虑到科学家的意见,来决定某些甲壳类的捕捞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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