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1页(829字)

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的国家元首。每个组成人员彼此地位平等,拥有相同权力。他们之间虽然有1人可能作为形式上的首领,但他只是对外充当代表,对内集会时担任主席,不具有超出于其他组成人员之上的权限。元首职权由所有组成人员集体行使。集体元首在古代雅典和罗共和国时代比较普遍。如公元前500年,罗马共和国元首是由百人团会议从奴隶主贵族中选举的执政官2人担任;公元前60年,罗马还出现过恺撒、庞培、克拉苏的三头执政。近、现代以后,集体元首多为社会主义国家采用,但也有少数资产阶级国家采用集体元首形式。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2名权力等同的执政官共同担任的;瑞士则由7人组成联邦委员会,作为全国的最高行政机关。7个行政委员由联邦议会两院召开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4年。联邦议会每年从这7个行政委员中选举1人担任总统,1人担任副总统,1年满任,不得连任。事实上是由7个行政委员轮流作总统。1917年俄国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诞生了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苏维埃政体的元首采取了集体元首制度。1936年至199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一直行使元首职权。主席团主席只是其中一个成员,法律并未赋予他超过其他成员的个人权力。前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都是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副主席。主席团在行使职权、决定问题时,由集体合议方式进行。南斯拉夫曾实行个人元首制。1980年后,联邦主席团集体行使总统职权。它不是议会的常设权力机关,而是作为国家元首单独存在。联邦主席团由9人组成,由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议会各选出1名代表及南共联盟主席团主席作为当然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任期1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此外,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阿尔巴尼亚等国,也长期实行集体元首制。但1989年以后,除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外,其他东欧国家都改集体国家元首为个人元首,并不再与代表机关的常设权力机关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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