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3页(399字)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形式之一,主要适用于在特殊场合或事件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公务员。记功可以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三个层次,根据表现突出的程度分别授予。记三等功,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自治州以上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批准;记二等功,处级以下公务员由设区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局级公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副部级公务员由国务院批准;记一等功,局级以下公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副部级公务员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任命的行政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行政人员记功奖励,须报国务院备案,各级人民政府中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记功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奖励情况要载入个人档案,二等功以上除了发给奖励证书外,还要颁发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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