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7页(682字)

国务院的部委级机构之一,国务院负责全国行政监督、检察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54年,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1957年撤销,1986年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定恢复。

监察部的主要职责是:①统一领导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研究行政监察工作体制,制定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监督其实施。②监督检察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正副职负责人员,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务院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上述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③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审议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支持监察对象行使正当权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对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政纪的提出表彰、奖励建议。④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监察工作。⑤调查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对政纪、政风中出现的带普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报告。⑥决定部派出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领导干部的任免。⑦了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更改或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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