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8页(543字)

国家为了采用灵活多种形式同外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引进资金和管理经验,在本国境内划出特定区域,作为在经济上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地区。各国实行的经济特区的形式,分为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边境区、过境区等。最早的经济特区出现于16世纪的意大利,20世纪以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到1980年,世界上设立经济特区的国家达到70多个,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特区有350多个。1979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了试办经济特区的必要性的问题。同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采取灵活措施直至认可建设经济特区。不久,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等城市,试办四个经济特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8月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1年11月通过《关于授权广东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在特区内,对经营各种行业的投资者,在企业设备、原料、元件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公司所得税率的减免、外汇结算和利润的汇出,土地使用和外商及其家属、随员的居留和出入境等手续方面,可提供优惠条件。外商在遵守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其经营业务活动及其合法利益,中国政府给予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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