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50页(831字)

又称“企业自主权”。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拥有的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我国1979年起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部分国营企业试行扩大企业自主权。1984年5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决定从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选购、资产处置、资金使用、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工资奖金、联合经营等方面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其主要内容包括:①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使企业的经营方式既能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又能符合本身的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执行国家计划时,如遇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②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③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企业可将留成所得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自行支配使用,可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④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干部。⑤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招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也可根据需要从工人中选拔干部。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选工资形式。有权自主分配奖励基金。⑥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对于生活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但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⑦有权确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⑧经政府批准有直接或间接对外经营权。⑨经批准有权发行股票和债券。1988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企业的权利又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只有真正享有了经营管理自主权,才能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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