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4页(590字)

公安机关对从事旅馆业者进行的治安管理。我国有关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法规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店、浴池等均属旅馆业治安管理的范围。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处理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分子。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审核而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旅馆工作人员发现有形迹可疑人或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旅馆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的,公安机关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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