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4页(552字)

国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所谓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的中国公民: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生育能力的。我国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主管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③流动人口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应当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④用工单位负责对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⑤流动人口可以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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