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3页(424字)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离开户口常住地的市区或者乡镇,暂时到其他地区居住人员进行的治安管理。我国对流动人口按其暂住的原因、时间及年龄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户口管理办法。对离开户口常住地到异地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种植业等或被机关单位雇佣的人员,且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均应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实行暂住证管理。对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要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但不领暂住证。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公安机关。加强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人口流动情况。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可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骗领、冒领、转借、买卖、变造暂住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外,还要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