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外国渔船捕捞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1页(178字)
新西兰《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规则》第35条中规定,若未经渔业总局长的核准并遵守其规定的条件,任何鱼不得从许可船舶上卸至新西兰。第36条规定,对渔业的危害,任何可能导致:(1)危害鱼或海洋哺乳动物;或(2)阻碍捕鱼设备;(3)成为航行障碍的任何生物、物品和物质不得从外国渔船上倒入或释放到专属经济区海域。
上一篇:瓦努阿图外国渔船渔具立法
下一篇:新西兰外国渔船管理权力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