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5页(493字)

律师惩戒委员会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做出惩戒决定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规定,惩戒委员会惩戒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须有2/3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出席会议1/2以上委员的多数通过。惩戒委员会评议惩戒时,应允许本人(或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到会申辩。惩戒决议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惩戒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记载以下事项:被惩戒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惩戒事由;惩戒事实和理由;惩戒决定;惩戒委员会主任签名;决定的年、月、日。惩戒决定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生效,批准后10日内送达当事人。被惩戒人或律师事务所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取消律师资格和撤销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惩戒决定由直接管理被惩戒人或被惩戒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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