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6页(944字)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包括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和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民权利。追溯关于平等权学说的历史,一切主张人人平等的学说的一个共同点——也是平等的核心观念就是相信理性是人类的共性,是创造历史的无穷力量。理性不仅使人产生自我意识和自主观念,而且使人能根据自己的认识来改造现实。这种力量使人类历史的发展包含着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堆没有联系的历史事件的时间序列,社会也必然呈现为有秩序的结构。有了这样的信仰,再有了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劳动力、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的现实需要,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开创了理性时代的新纪元。国家、社会、法律、政治、宗教、科学、艺术、教育等等,总之是人能想象得到和体验得到的一切,都必须经受理性的考验。这就是平等权的哲学基础。这些观念是与洛克、卢梭、潘恩等人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

绝对的平等,仅凭简单的经验就可以断定是荒谬的。“人人生而平等”只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才可能是现实的、有度的。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确认人的平等权利“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美国的《独立宣言》则宣称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人人生而平等”的内容。尽管以后发展的历史不是也不可能是由这些思想来构成现实,但它们作为一种理想、作为鼓舞人心的精神力量,则确确实实影响了一代代人的生活。到了现代社会,尽管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分属不同的文化,但承认并付诸现实的努力以追求人的平等生活显然是一种国际性趋势。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财产等差别为标准在权利分配上进行歧视对待,已与平等权不相容,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在自由社会中,与平等权同样重要的是社会公正。不能把平等权理解为绝对的形式或比赛规则之类的东西。人人平等如蕴含人人幸福的理想,关于平等权的立法,无疑得把握下列因素:①对未成年人、怀孕妇女、老人的照顾;②生理残疾者和心智不健全者的优遇和豁免;③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得进行特别限制和差别对待等,当作相关的和公正的内容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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