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4页(411字)

我国裁判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事务的司法机关。在我国,赔偿委员会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工作程序是一种非诉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比一般程序简便,实行“一审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至7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赔偿委员会主要管辖以下两类案件:一类案件是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律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另一类案件是赔偿请求人不服刑事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亦可在一定时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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