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5页(612字)

亦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我国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条件,供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发经营,土地使用者则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我国在一段长时间以内,实行国家将土地无偿地给予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20世纪80年代改革此项制度,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政府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因此向政府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以后按年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继承,可以自己经营开发,也可以再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原来已经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享受土地批租政策的待遇。外商要求土地批租的,可以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以便吸收外资,引进外方技术。中方与外方合办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折算出来,代替中方资本入股。转让的方式包括出租、兼并、交换等等。原受让人从政府获得的土地必须按国家规定投入一定数额资金,经一定程度开发后,才可转让;新受让人则拥有原受让人从政府手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承担让受双方的经济关系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在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下进行,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为我国开辟了城市建设发展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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