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8页(615字)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依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②须按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具体人数规定如下:大学及学院的各门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必修课至少应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专业必修课至少应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0%;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各课专任教师配备同上述大学及学院的规定相同,其副教授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教师总数的5%。③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④须具有规定数量的适用图书。具体图书册数规定如下:大学及学院中的文科、政法、财经院校不少于8万册,理、工、农、医院校不少于6万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中的文科、政法、财经学校不少于5万册,理、工、农、医学校不少于4万册。⑤应当按照专业性质,配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等。⑥理、工、农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范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1所附属医院和适应需要的教学医院。⑦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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