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8页(416字)

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的行政法规。1986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共6章28条,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该《条例》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同时,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该《条例》还具体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学校名称、审批验收、检查处理等内容。该《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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