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1页(392字)

专利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强制专利权人进行许可,或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允许他人利用专利发明的措施。强制许可包括三种情况:①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年内,必须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②当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一项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要先进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时,专利行政机关根据后一项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样,在这种情况下,专利行政机关根据前一项专利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③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发明创造允许某些单位使用。专利行政机关的强制许可行为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强制许可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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