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2页(400字)

“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的对称,亦称“君定宪法”、“君授宪法”、“授予宪法”。按君主(国王、皇帝天皇、埃米尔等)个人意志制定并颁布施行的宪法。其制定方式可由君主自己主持制定,也可根据君主的敕令制定。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1867~1912)公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1908年我国清朝光绪皇帝(1871~1908)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一般是在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优势的情况下,在国内外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和推动下被迫颁布的。实行君权至上的君主立宪制,其特点是君权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均由君主操纵;对君权作点有限的限制,对民权作点形式的开放,国家大权仍旧掌握在君主手中,它反映的仍是封建君主的意志,保护的仍是君主特权。因此,有的学者认为,钦定宪法不属“现代意义的宪法”,“不算是真正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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