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的裁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2页(798字)

行政机关在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时,一并就违法人同时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民事权利的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所作出的裁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民事侵权行为,可能同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对该行政违法进行查处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申请依法裁决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如《专利法》第60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由于某些行为具有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的双重性质,行政机关在查处时依法裁决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如果都服从该裁决,就不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讼案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量。但是,行政机关只能在当事人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侵犯的权益与行政管理有关时才能进行裁决,与行政管理无关的单纯民事违法行为的侵权责任纠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裁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侵权赔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裁决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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