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8页(389字)

关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的决定。1981年6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内容如下:①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③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④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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