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8页(209字)

一个有关法律解释的决议。1983年9月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与国家公安机关相同。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上述决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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