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6页(404字)

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机构。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包括:①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②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③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④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⑤根据法律规定,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⑥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自学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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