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7页(462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它的任务是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43条、第144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成员为10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各5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澳门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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