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4页(42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专门决定。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委员共59人,包括有关部门负责人15人,各界知名人士10人,法律界人士11人,还包括香港各方面(工商、文化教育、法律、工会、宗教等)人士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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