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5页(45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专门决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后,以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此专门通过了一个决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其内容包括: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③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