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土地征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6页(406字)

国民政府1946年《土地法》第4编土地税,分通则、地价及改良物价、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改良物税、土地税之减免、欠税等7章共65条。其中规定:(1)土地税为地方税,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2)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申报之地价为法定地价,地政机关查定标准地价,申报地价可在标准地价20%以内增减。(3)地价税按年征收,为累进税制,税率以法定地价数的15‰为基本税率,超过累进税起点,依照规定加征累进税。(4)土地增值税照土地增值之实数计算,于土地所有权转移,或虽不转移,届满10年时征收。(5)如公有土地及公有建筑改良物,私有土地用于学校和学术机关用地、公园及公共体育场用地、农林牧试验场用地、森林用地、公立医院用地、公墓用地、其他公益事业用地等均可依法减免。(6)垦荒过程中土地、土地重划引起所有权转移土地、自耕地等也可减免。欠交地价税和增值税者均要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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