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5页(193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家权力机关举行的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由全体代表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预备会议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下列人员: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的负责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中央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负责人,各界代表人物,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的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是会议的领导机构,它负责主持会议,决定会议日程,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工作报告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议案和决议草案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表决议案的方式,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对于全国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在选举国家领导人员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此外,主席团还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代表团可以根据代表人数分成若干代表小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除召开全体会议外,以代表团为单位举行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和关于议案的说明,对议案和各项决议进行表决,对选举、罢免、辞职等人事问题进行表决。各代表团采取代表小组会议或代表团会议的方式对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代表在代表小组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表决议案和决议草案,进行选举、罢免和接受辞职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宪法修正案时,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进行选举和表决宪法修正案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议案和决议草案时,现在一般均采用电子表决器。电子表决器是不记名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全国政协委员和中央有关机关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为了使全国人民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记者可以对会议进行采访和报道。由于会议有时会涉及国家机密,需要举行秘密会议,因此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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