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0页(575字)

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性,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7页)。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的经典表达。这一观念包括以下层面的含义:①在结构上权利与义务是相关的、对应的概念,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就不存在权利,它们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②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的分配要达到总量上的平衡关系,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义务的承担以存在权利主张为前提;③以一定的经济结构为条件,权利与义务得趋向相同的价值目标,因而同一社会关系在法律上既可表现为权利,又可表现为义务;④个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是不可分离的,这是个人的社会生存不可缺的条件。

中国宪法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原则。首先,规定了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既规定了权利的法律保障,又确定了行使权利的原则性界限,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再次,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表现了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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