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3页(638字)

阶级社会中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和个人。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人民有不同的范围。例如,在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除汉奸、亲日派外,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和个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解放战争期间,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敌人,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和个人都是人民;在现阶段,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人民与敌人的划分标准是由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的。阻碍人类历史发展、敌视和破坏人民民主制度的矛盾一方,是敌人,相反就是人民。因此人民在范围上不可能包括社会全体成员,从而与公民相区别,公民既包括人民,还包括人民的敌人。人民与公民的法律后果也就不相同: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代表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立国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公民的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