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0页(689字)

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公布的日本宪法典的通俗称谓,正式名称为《大日本帝国宪法》,与现行宪法相对,也称为“旧宪法”。广义的或实质意义上的明治宪法还包括《皇室典范》。“明治维新”后,明治政府迫于新兴资产阶级自由民权运动的强大压力,于1876年9月宣布成立元老院“国宪取调委员会”,起草宪法;兹后,民间人士也纷纷起草宪法草案,其中植本枝盛的激进民主主义草案使明治政府受到很大震动,遂于1881年正式宣布了制宪日程表并于1882年派伊藤博文赴欧美考察各国宪政。回国后,伊藤博文参照普鲁士君主立宪体制制定宪草,于1888年正式定稿,经咨询枢密院,1889年2月11日钦赐公布,翌年11月29日起正式实施。明治宪法由上谕(即序言)及7章76条构成,内容上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与君主绝对专制主义的混合体,并具有浓厚的神权主义色彩。一方面,明治宪法形式上采取分权制度,设立了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的两院制议会以控制政府;建立“大臣助言制”以防止君主专横;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规定天皇主权,天皇总揽统治权,拥有独立命令权和紧急状态宣布权等一系列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同时设置枢密顾问制、贵族院和军队统帅权独立等反民主的制度。此外,明治宪法还全力宣扬“天下一统”(八纮一宇)、无所不在的天皇神权政治,使之构成日本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使宪政体制的实际运作处于绝对君权的直接控制下。因而,明治宪法实为绝对君主专制的宪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新宪法(见《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明治宪法于1947年5月2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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