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79页(1452字)

现行日本宪法典,与《明治宪法》(见《日本宪法》)相对应,也称为“新宪法”。1946年(昭和二十一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波茨坦宣言》(Proclamation of the Three Powers),日本必须走民主化道路,因而在日本国内展开了是否修改《明治宪法》的争论,其中极右势力鼓吹的无需修改论占了强势地位。于是,联合国占领军司令部(GHQ)指示币原内阁,必须尽速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正。日本政府为此成立了以松本烝治国务相为首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修正案。1946年1月,所谓的“松本宪草”出台,它只对《明治宪法》作了若干词句上的修正,基本上保留了旧宪法的内容,特别是保留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君主的统治权。联合国占领军司令部认为这一草案不适应使日本民主化的目的而予以否决,另由麦克阿瑟的参谋部根据英国的君主立宪和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原理自行起草了一部宪法草案,即“麦克阿瑟草案”(Macarthur Draft),交由日本政府参考。日本政府在此草案的基础上起草了正式的宪法草案,并于3月6日公布;经咨询枢密院,6月20日向第90届日本帝国议会提出。议会两院费时3个月,对草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持批评意见的人居多,主要集中在天皇地位及放弃战争的条款上。经联合国军司令部催促,草案在加入若干修正案后再次送交枢密院批准,经过天皇裁可,于11月3日颁布,据其本身的第100条之规定,1947年5月3日起正式施行。

《日本国宪法》由序言和11章103条构成,其内容主要可通过它所确立的几项基本原则予以概括:①国民主权原则:在序言和第1条中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与旧宪法规定的天皇统治权相比较,新宪法规定天皇只能为“国事行为”而不能为“国政行为”,从而建立了天皇虚位统治的象征性天皇制;修宪的同时,国会也对《皇室典范》进行了修正,使之成为一般性法律;另外,新宪法还废除了皇族及贵族制度,规定国会不得授予贵族爵位或世袭荣誉称号。②民主原则:基于国民主权原则,新宪法摈弃了普鲁士政体,确立英国或议会内阁制政体形式,国会是国民主权的最高代表机关和惟一的立法机关,选民直接选举国会议员,政府或内阁则必须建立在议会多数、主要是众议院多数信任的基础上,政府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在有关国家机构的诸条文中体现了以国会中心为原则的分权思想,用以保障国民的自由。③和平主义原则:反映在序言和第9条中,为“防止因政府行为,而再起战争惨祸”,宣布日本放弃战争手段、不以武力相威胁、不以武力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战争力量和不承认国家间的交战权。④尊重基本人权原则:针对日本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构成军国主义基础的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传统,新宪法规定保护基本人权,其神圣性在于这些权利不得以普通法律剥夺之;除规定了传统的消极权利外,亦规定了生存权、社会福利、劳动权、团体交涉权和受教育权等积极权利;建立了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制以保障国民基本权利及民主自由不受政府违宪的侵害,同时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体赔偿制度,以使受侵害者的权利能得到切实的补偿。新宪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战后日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方面向现代资本主义的转变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也对日本社会中右翼势力妄图重建军国主义日本的努力起到了抑制作用。宪法实施后、特别是朝鲜战争后,右翼势力力图修改规定放弃战争的第9条,但至今未能得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