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0页(464字)

日本国会于1962年通过和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该法由正文5章45条和附则11条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①行政诉讼适用的主要法律。该法规定,行政诉讼除适用该法外,法律有其他规定的,还适用其他规定,该法和其他法律无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②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见日本行政诉讼)。③行政诉讼的提起、审理和判决的基本程序。④各种类型诉讼的基本规则,如关于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援用抗告诉讼的不同程序。⑤排除临时处分和通知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情形。⑥该法施行时间以及溯及力问题。日本学术界一般认为,《行政案件诉讼法》内容较完备,在废除诉愿前置原则、扩大行政诉讼范围、完善具体程序等方面,相对旧有《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大有进步,确立了日本现代行政诉讼制度。但对该法也提出了一些批评:一些学者认为该法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对相对人的救济仍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如抗告诉讼的分类,起诉期限仅3个月、起诉不停止执行,内阁大臣异议制度和禁止临时处分等,都不利于有效地制约行政权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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