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0页(1114字)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国家期刊出版管理法规的期刊单位给予的行政制裁。

处罚种类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者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非法收入;④停止出售期刊,并没收或销毁违法的期刊;⑤定期停刊;⑥停业整顿;⑦撤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给予期刊社第④至⑦项处罚的,须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

处罚内容 ①期刊刊载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可处以撤销登记、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②刊载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可处以定期停刊,并可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③刊载诽谤或侮辱他人的,或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可处以警告,并可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④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擅自改变发行范围的,处以总定价半倍至1倍以下的罚款,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⑤非正式期刊公开发行、陈列、销售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处以总定价半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⑥期刊超越报批的专业范围或违背编辑方针而出版的,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⑦期刊擅自出版增刊的,或出版的增刊与正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不一致的,可处以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可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⑧期刊以一个刊号出两种以上版本的,处以停业整顿,并处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可以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⑨期刊擅自涂改其合法出版凭证登记项目的,或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而不按登记的刊期出版的,或擅自更改刊名的,或不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的,可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定期停刊和罚款1000元。⑩期刊转借、转让其合法出版凭证的处以停业整顿,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期刊出租、出卖其合法出版凭证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可以并处总定价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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