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2页(404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负责人,亦指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的程序予以免职。”除上述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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