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2页(435字)

亦称国都。经国家决定并公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在地。一般为全国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军事中心,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载明。少数国家首都并非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在地。在这些国家,首都分为法定的和实际上的,例如,荷兰的法定首都是阿姆斯特丹,而实际上的首都则是女王和其中央政府所在地海牙。又如,玻利维亚的法定首都是苏克雷,而实际上的首都则是其议会和中央政府所在地拉巴斯。在中国历史上,首都也称“京城”、“京师”,有的朝代在京城之外另设陪都。如西周以镐京(今西安)为国都,以洛邑(今洛阳)为陪都。又如明永乐19年(1421)迁都北京后,以南京为陪都。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自1927年起定都于南京,抗日战争时期,曾经以重庆为陪都。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7日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议案,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平,并改北平为北京,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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