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5页(550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政府1945年发表《杜鲁门宣言》,主张建立沿岸渔业资源保护水域。1953年,国会通过《水下陆地条例》,宣布沿海各州拥有3海里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1966年国会通过《12海里专属区管理条例》。为了防止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美国于1976年4月13日在第94届国会上通过了《格纳森渔业保护和管理法》,宣布建立200海里渔业保护区,1977年3月1日付诸实施。该法规定:邻近美国领海所建立的区域叫渔业保护区。渔业保护区的内界是一条与美国沿海各州的海岸边界线相连的线,渔业保护区的外界是一条这样划定的线:线上的每一点与测量领海的基线距离均为200海里。该法还规定美国对下述方面行使专属渔业权:渔业保护区内的所有类;所有洄游范围超出渔业保护区的溯河性鱼类;但这一管理权不延伸到这些鱼类出现于为美国承认的任何外国领海或渔业保护区(或相当于渔业保护区)内;渔业保护区以外的所有大陆架渔业资源。为促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1983年3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表明,本宣言不改变美国现有有关大陆架、海洋哺乳动物、渔业、包括不受美国管辖但需要通过国际协定实现有效管理的高度洄游性金枪鱼鱼类在内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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