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9页(809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部分主要官员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这里的“司”是指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司长、副司长是指政务司司长、政务司副司长,财政司司长、财政司副司长,律政司司长、律政司副司长。司长主管司的工作,副司长协助司长进行工作。因为司长、副司长都是主要官员,都须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司长都是行政会议成员。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也依上述顺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司长主管司的工作,是主要官员,所以要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司长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任命司长为行政会委员,协助行政长官决策。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行政长官出缺时,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亦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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