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36页(270字)

简称“四大”,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所谓“大民主”的表达方式。“四大自由”最早由毛泽东在1957年10月9日中国共产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鉴于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种“四大”所留下的惨痛教训,也由于形式上的不规范和内容上的不良作用,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决议》,取消了该条中“四大自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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