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4页(593字)

又称“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不受侵犯,即不得隐匿或毁弃公民的信件、电报,也不得拆阅或者窃听公民的通讯内容。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之一。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非常重要,已被归为人的基本权利。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通信及其他各种通讯联络之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享有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我国1982年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1979年刑法第149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的信件、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91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185条贪污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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