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53页(244字)

以制定条约的方法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即根据将要组成联邦的各国代表举行专门会议(如国际会议、制宪会议等)通过协议而制定的宪法,这种宪法对联邦与各成员国之间的权利关系及其权限与共同遵守的重大问题,作了详细规定,类似结成联邦的“条约”,故称为“条约宪法”。又此种宪法系依照多数联邦成员国的一致同意而制定,故又称为“联邦宪法”、“国定宪法”和“各邦协定宪法”。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均为典型的“条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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